中山: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2022-07-05 14:39:00 来源:财经网

7月5日,从中山市发改局官网获悉,中山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指出,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应当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调整两种。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

政策规定,开发企业首次申报或调整销售价格时,每套商品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降低申报价格,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自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程序正式实施之日起,销售价格申报可调整一次,3个月后可再次调整。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以下为全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简化房地产企业价格备案程序,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价格申报流程

自2022年7月1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报工作。7月1日前,向市发改局报送并由市发改局受理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继续完成该事项的审批。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申报调整两种。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平台申请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

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应当在提交的预售方案中首次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申报预售项目的首次销售价格;现房销售项目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开发企业应当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交易与资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经工作人员批准后,声明立即生效。

对于预售项目或现房销售项目,需要申请销售价格申报调整的,应通过交易平台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调整,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调整成功。

二、销售价格申报规则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分为首次申报和价格调整两种。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时进行首次销售价格申报,并通过交易申请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

开发企业首次申报或调整销售价格时,每套商品房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各镇街最高申报价格,最低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各镇街最低申报价格(各镇街最高/最低申报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如需调整最高申报价格,由开发企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经申报,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需降低申报价格,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次销售价格的5%。

自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程序正式实施之日起,销售价格申报可调整一次,3个月后可再次调整。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

三。相关要求

(一)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已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对外销售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一套一标。每套商品住房应当明码标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计算机查询。上述方式有明确标示的,标示价格内容应当一致。

(二)开发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从事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3)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给予警告、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停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管〔2017〕143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发改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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