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 落实购租并举政策

2022-08-19 10:34:0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深入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措施,统筹考虑结婚、生育、养育、教育,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完善和落实财税、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不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完善服务管理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国家卫健委人口与家庭司监察专员杜表示,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每千人口中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这一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到2021年底,每千人口供养名额为2.03个,与“十四五”期末4.5个的目标相差甚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差甚远。

要求,增加普惠性护理服务供给。2022年,全国所有城镇要出台并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共托幼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和普惠性托幼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监管。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照护服务。加快制定家庭托幼中心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招收2-3岁幼儿。

“十四五”期间,将拓宽苗圃建设项目申请范围,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建设补助。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发展社区托幼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支持普惠性养老机构。教育机构按照居民生活价格使用水、电、气、热。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托幼服务发展基金,对托幼行业提供增信支持。

完善保险保障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要求,各地要完善产假政策,从维护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益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的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要结合实际,完善假日人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日待遇。

国家统一、规范、制定和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保障作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支持措施,促进积极生育。各地在租赁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和分配规则,将家庭数量和构成纳入轮候或综合评分因素,让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交换政策。如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上学等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住房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多子女家庭无自有住房,在缴存城市租房的,可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多渠道增加长期租赁住房供应,促进租购权利平等。

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各地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结合实际及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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