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明确保险存款银行选择标准 有六类违法行为的银行除外

2022-04-27 10:47:00 来源:证券日报

4月26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存管业务,细化相关监管规则,银监会财政部近日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资金存款银行有关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口径的函》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明确了保险资金存管银行资格的监管口径。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应当选择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监管函进一步明确,“重大违法违规”是指商业银行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规股东;二是无故拖延或拒绝支付存款本息;三是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4.员工贪污、挪用或占用银行或客户的资金;五是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因犯金融诈骗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处刑罚;6.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二至第六种情形的,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资格不受影响。

一位保险资管资深人士告诉记者,监管函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重大违法违规”的六种情形;第二,明确一个分支机构中的第二至第六种情况只影响该分支机构的资质。也就是说,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存在被监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法股东”,才会认定整个商业银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事实上,银行存款一直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资金量巨大的保险机构也是其重要客户。

近年来,保险资金对银行存款的配置比例有所下降。此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低利率环境下,从负债成本来看,保险公司配置银行存款并不多。”虽然配置比例有所降低,但由于保险资金规模巨大,配置到银行存款的资金量依然可观。因此,本次监管函的及时下发意义重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部分银行仍存在公司治理制度不合格、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等现象。此次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存管银行资质明确监管口径,意义重大。

“监管函明确‘其他影响存款安全的情形’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挂牌加兜底的方式非常严谨。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将迫使商业银行谨慎自律,做好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发展。”刘俊海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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