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成险企补充核心资本新工具股东增资能力越弱发行积极性越高

2022-08-15 10:39:00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称《通知》 ),明确了险企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风险等相关规定。 《通知》 将自今年9月9日起实施。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是指险企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意愿应该会比较强,毕竟其既能补充核心资本,又不改变股权结构。尤其是那些迫切需要增加核心资本、而主要股东增资能力又不足的保险公司,发行的积极性可能会更高。险企能否成功发行的关键,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

可提升险企核心资本

《通知》 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央行、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和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照上述条件,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可发行永续债。其中,近三年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比较少,绝大多数险企连续经营期限都超过三年;截至今年二季度末,除极个别险企之外,大多数险企的净资产高于10亿元;已披露今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险企中,除了一家财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之外,其他险企均超过100%。

在业内人士看来,发行永续债对险企补充资本有独特优势。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专家鲁小泉(化名)对记者表示,目前保险业处于业务增长及转型发展阶段,资本及偿付能力水平对业务发展的支撑作用愈加重要。险企资本来源主要是股东注资、资本内生以及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但从实操来看,这三类资本补充手段均存在一定缺憾,比如,股东注资周期长、稀释股权比例、对投资回报率有一定要求等;利润留存渠道对资本补充的过程相对缓慢、对业务扩张或形成一定制约;除永续债之外的资本补充债券仅能补充附属一级资本、对核心资本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无法起到补充和提升作用等。

"永续债可补充核心资本,有效缓解部分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紧张的问题。"鲁小泉补充称,随着偿二代二期工程不断推进,保险公司面临不同程度的资本补充压力。发行永续债是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和结构。

此外,发行永续债还有利于解决部分险企面临的承保端难题。一家再保险公司产品精算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今年上半年,有不少保险公司的投资端不及预期,偿付能力有所下滑,对险企承保端形成负面影响,影响了险企开展业务的灵活度,个别险企甚至都不敢开展相关业务了。因此,提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当务之急。

减记或转股可能性较低

险企主要关注永续债的发行资质和功能,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则更关注永续债的风险。

李文中预计,投资险企永续债的投资者主体范围比较有限,大多是银行机构、保险公司等。由于永续债含有减记条款或转股条款,若险企经营上出现较大问题,将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不过,鲁小泉表示,险企永续债减记或转股的可能性相对较低。 《通知》 明确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从今年一季度末的情况来看,保险行业的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比较高,符合触发事件的险企数量极少。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目前符合这两类情况的保险公司数量也较少。

此外, 《通知》 还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永续债,有利于保险子公司有效控制风险。鲁小泉表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各保险子公司的投资人,有责任保障各保险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此举有利于保障其旗下子公司的资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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