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地方划了红线 人身保险不能免债

2021-11-23 10:35:00 来源:北京商报

人身保险的“避债功能”再次被验证为空谈。11月22日,记者获悉,在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地明确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单可以强制执行后,再次明确。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8家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寿险是可执行的责任资产。据业内人士介绍,《纪要》在司法实践和保险行业形成统一认识,可以有效消除人身保险“避债功能”的声音和利用保险转移资产的心理。

一直以来,都有“用保险转移资产”、“人寿保险可以免除债务”等多种声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忠表示,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说法“人寿保险可以避免负债”,很多人通过购买大额人寿保险恶意逃避债务,这种现象越来越多。显然,这种行为违背了诚信的基本要求,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列财产中没有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的人身保险产品,但包含了“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条款。然而,每个人都不清楚它包括什么,也有不同的理解。这个《纪要》是为了明确这里的‘其他可报告财产’应该包括寿险产品,在司法实践和保险行业形成统一认识。”李文忠说。

《纪要》明确了寿险产品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除财产利益,并详细说明了协助实施流程。在主动协助原则中明确,人民法院因执行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人身寿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纪要》还专门规定,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坚持谨慎性原则,在相关赎回保单中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

在李文忠看来,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就会强制要求立即申请退保扣除。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得到了保障,但可能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社会效用没有得到提高甚至降低。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审慎原则。

此外,《纪要》中特殊豁免保单的种类也有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的保单一般不扣除。

据北京商报今日报道,记者发现,目前各地法院都有同样的观点,认为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单可以强制执行。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等。

显然,在过去和现在,寿险保单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那么为什么“免债功能”一度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卖点呢?李文忠解释说,人寿保险费具有避免债务的功能,这意味着如果在具有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死亡保险费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并且在被保险人生前不需要清偿其债务。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的,需要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他的继承人需要先帮他还清债务,才能继承剩余遗产。

同时,李文忠补充道:“由于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同,以往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时,一般不会以被保险人名义查询、冻结、扣划保单,客观上确实起到了规避债务的作用。”

但是,这显然违背了社会诚信的基本要求,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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